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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传侠与傅**、丁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传侠与被告傅**、丁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常传侠于2015年7月16日以已得到赔偿为由,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对傅**、丁**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在本案宣判前,常传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,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常**撤回对被告傅**、丁*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常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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