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传侠与被告傅**、丁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常传侠于2015年7月16日以已得到赔偿为由,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对傅**、丁**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在本案宣判前,常传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,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常**撤回对被告傅**、丁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常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
欧**与张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杨*与彭**、濉溪万**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陈**与淮北市**有限公司、安徽省濉溪**限责任公司、贾**、贾**、董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赵**与濉溪**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纵榜峰与安徽省**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与胡*、苏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与曹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常某甲与常某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冀**与陈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与肖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