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冀*虎诉被告陈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冀*虎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冀群虎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冀*虎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冀群虎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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