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与被告胡*、苏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王*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对胡*、苏**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王*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撤回对被告胡*、苏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890元,减半收取445元,由原告王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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