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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启付与谢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启付诉被告谢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任启付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,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任启付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任启付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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