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杨*诉被告彭**、濉溪万**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杨*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在本案宣判前,原告杨*自愿提出撤诉申请,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杨*撤回对被告彭**、濉溪万**限公司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杨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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