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汪**与被告邓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汪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汪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
王*与胡*、苏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与曹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常某甲与常某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冀**与陈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肖*才与濉溪县**责任公司、李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陈**与刘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刘**与被告汪**、汪云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汪**与被告金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方国青诉彭安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陈**与王赵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