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汪**与被告金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汪**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汪发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汪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汪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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