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原告汪**与被告金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汪**与被告金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汪**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汪发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汪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汪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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