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刘全诉金来元、安庆横**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诉被告金**、安庆横**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刘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刘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刘*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