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受理原告江道勇诉被告安徽**限公司、中国太平洋**庆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江道勇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**限公司、中国太平洋**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,并递交撤诉申请书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江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江*勇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江*勇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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