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与被告徐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王**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王**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王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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