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与被告吴*中、吴*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王**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王**自愿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600元,减半收取300元,由王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
王**与徐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陶**与汪**、李**健康权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左**与钱小*健康权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王**与汪**、谢**等健康权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王**与徐**健康权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方**与方桂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朱**与沈*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吴**与张**健康权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
瞿**与庞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许**与吴二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