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许**与吴二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许**与被执行人吴**健康权纠纷一案。被执行人吴**于2015年5月27日前按本院(2014)枞民一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。为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本院(2014)枞民一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