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吴**与被执行人许**、朱**健康权纠纷一案。被执行人许**、朱**于2015年5月27日前按本院(2014)枞民一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。为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(2014)枞民一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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