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吴**与被告吴清华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吴**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吴**提出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吴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75元,减半收取187.5元,由吴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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