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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**与刘**、章得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章**与被告刘**、章得美健康权纠纷一案,双方因房屋基界发生纠纷导致人身受伤,因而成讼。现双方对宅基界限达成一致意见,明确双方房屋后院以章**家已建围墙为界,围墙(含墙体)西侧归章**家管理使用,围墙东侧归刘**、章得美家管理使用,互不干扰。纠纷得以化解。2014年12月9日章**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章**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,故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章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87元,减半收取43.50元,由章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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