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吴**与被告方白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吴**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,不违反法律的规定。吴**与方**已庭外和解,本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,对吴**撤回起诉的申请,依法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吴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吴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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