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孙**与被告章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孙**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孙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27元,减半收取163.50元,由孙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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