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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**与章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孙**与被告章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孙**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孙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27元,减半收取163.50元,由孙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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