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殷**与被告夏**以及反诉原告夏**与反诉被告殷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殷**、反诉原告夏**分别于2014年11月14日和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殷**、夏**自愿撤回起诉和反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殷**、反诉原告夏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5元,减半收取252.50元,由殷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