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何**诉宿松县**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(2014)松民一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申请执行人何**据此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。
本院认为
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记录,亦未发现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。现申请执行人何**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作出的(2014)松民一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待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,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