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吴**与被告枞阳县钱铺乡卫生院、被告枞阳县钱铺乡井边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吴**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,不违反法律的规定。吴**已与各赔偿义务人达成和解协议,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,对吴**撤回起诉的申请,依法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吴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345元,减半收取672.50元,由吴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