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吴**与被告姚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吴**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吴**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吴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2元,减半收取751元,依法免收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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