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桂小文与被执行人鲍**健康权纠纷一案。被执行人鲍**于2015年3月26日前按本院(2014)枞民一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。为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(2014)枞民一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
王**与徐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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左**与钱小*健康权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王**与汪**、谢**等健康权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王**与徐**健康权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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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**与刘**、章得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余**与王**、王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吴**、汪**与吴*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