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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琴雨与张**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张**、宿松县水利电力构件预制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甘某某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减半收取50元,由原告甘某某负担。

本裁定送达后,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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