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吴**、胡**与被执行人查士恒、祖先学健康权纠纷一案。被执行人查士恒、祖先学于2015年3月26日前按本院(2013)枞民一初字第0082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。为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(2013)枞民一初字第008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
王**与徐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陶**与汪**、李**健康权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左**与钱小*健康权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王**与汪**、谢**等健康权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王**与徐**健康权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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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**与枞阳**卫生院、枞阳县**民委员会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桂小文与鲍*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吴**与吴清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汪**诉被告宿松县**全小学、被告宿**心小学、被告汪**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