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方*心与被告方*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方*心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。因方*来不同意调解,方*心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方**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、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方**撤回诉前调解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
王**与徐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陶**与汪**、李**健康权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左**与钱小*健康权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王**与汪**、谢**等健康权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王**与徐**健康权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吴**与张**健康权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
瞿**与庞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许**与吴二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吴**与许**、朱*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吴**与姚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