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郑**诉被告安庆市**责任公司、民安财产**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郑**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郑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郑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39元,减半收取769.5元,由原告郑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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