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受理的原告查*生诉被告洪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查*生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在本案审理过程中,查远生以与洪**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,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查远生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查远生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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