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**诉被告濉溪县商务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赵**于2015年元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赵**撤回对被告濉溪县商务局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赵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O一五年元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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