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杨*诉被告安徽**限公司、常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杨*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杨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887元,减半收取943.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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