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,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、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108条1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济宁**民法院作出的(2013)任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
王**、谢*与赵**、赵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马**与赵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顾*与范*、常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**与周**、周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褚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孔**与焦*干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焦**与焦*干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孙**、鲁**与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崔**与崔家前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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