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(2014)聊东民初字第340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在本院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王*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,申请撤回上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经审查认为:上诉人王*申请撤回上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准予上诉人王*撤回上诉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上诉人王*承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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