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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*与王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(2014)聊东民初字第340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在本院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王*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,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:上诉人王*申请撤回上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予上诉人王*撤回上诉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上诉人王*承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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