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杨**诉被告董建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起诉本院,本院受理该案后,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予以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杨*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杨*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
原告郭**诉王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再审申请人王**与被申请人赵**、原审被告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申诉人杜**与被申诉人李**、陈*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
上诉人孙**、吕**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
上诉人徐*与被上诉人王*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原告娄国有诉被告张*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李**诉被告王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付同现诉被告李**、曹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王**诉被告王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