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同现诉被告李**、曹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付同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经审查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付同现撤回起诉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
原告郭**诉王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娄国有诉被告张*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李**诉被告王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杨**诉被告董建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秦**与刘**、马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晋**、晋牛套诉被告晋*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薛**与被告河南地方锦塬煤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胡**因与被告周**、王**、耿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杨**诉被告高伟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