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关于原告秦**诉被告刘**、马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秦**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经审查后认为,原告秦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秦*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秦*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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