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晋**、晋牛套诉被告晋*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起诉来院,本院受理该案后,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晋**、晋牛套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二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
原告郭**诉王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娄国有诉被告张*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李**诉被告王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杨**诉被告董建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薛**与被告河南地方锦塬煤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胡**因与被告周**、王**、耿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杨**诉被告高伟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柴*宣诉被告柴**、柴占省、杨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翟*梅诉被告郭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