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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薛**与被告河南地方锦塬煤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薛**与被告河南地方锦塬煤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薛**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准许原告薛**撤回起诉。

二、本案受理费1150元,减半收取575元,由原告薛**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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