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陈**诉被告陈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起诉来院,本院受理该案后,原告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陈*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1300元,减半收取650元,由原告陈*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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