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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李**诉被告陈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李**诉被告陈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起诉来院,本院受理该案后,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
本案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李**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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