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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审申请人王**与被申请人赵**、原审被告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王**因与被申请人赵**、原审被告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(2010)长民初字第0118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(2012)许*一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二审法院认为

再审申请人王**再审申请称,原一、二审判决让申请人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,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,赵**作为成年人,对自己的危险行为应知道其危险性,赵**应承担主要责任。原一、二审判决让我承担主要责任,责任划分与事实不符。请求对此案再审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王**作为李**所建房屋的施工方的承包人即雇主,其虽不在事发施工现场,但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,赵**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因在本案中自身存在过错,原一、二审判决让其自行承担40%的责任,责任划分适当。

综上所述,王**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(二)项、第(六)项规定的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驳回再审申请人王**的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?一三年九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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