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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诉人曹*中与被上诉人刘**、程**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曹*中因与被上诉人刘**、程**健康权纠纷一案,刘**于2009年7月7日向商丘**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:曹*中、程**赔偿医疗费等110433.45元。商丘**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(2009)商梁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。曹*中不服原判,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并于2010年6月21日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。上诉人曹*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*、周**,被上诉人刘**、程**到庭参加诉讼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(2009)商梁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;

二、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
裁判日期

二0一0年七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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