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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诉人朱**与被上诉人民权县供电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朱**因与被上诉人民权县供电局健康权纠纷一案,朱**于2007年1月24日在民**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:判令民权县供电局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。民**民法院于2008年8月9日作出(2007)民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。朱**、民权县供电局不服原判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09年1月10日作出(2008)商民终字第1217号民事裁定:撤销(2007)民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,发回重审。民**民法院于2010年1月16日作出(2010)民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。朱**不服,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并于2010年5月13日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。上诉人朱**委托代理人吴*,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金**、冯*到庭参加诉讼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(2010)民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;

二、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。

裁判日期

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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