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、冯**、李**与被告李**、申久增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李**、冯**、李**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**、冯**、李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
原告冯**与被告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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