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付*某与被告付*甲、许某某、付*乙、付*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撤回起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
原告冯**与被告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李**、冯**、李**与被告李**、申久增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李**与被告李**、葛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付*某与被告付*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薛**、孔某某与被告薛**、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*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钟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王*某与被告王*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