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薛**、孔某某与被告薛**、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薛**、孔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薛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
原告付*某与被告付*甲、许某某、付*乙、付*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*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钟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王*某与被告王*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李*某与被告李*甲、葛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、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再审申请人杨**与被申请人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民权**庄小学、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