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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审申请人杨**与被申请人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杨**因与被申请人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4)民民初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
杨**申请再审称,上述判决存在以下错误:一是认定申请人对发生打架事实存在过错是错误的;二是认定申请人治疗伤情的部分药物不合理予以剔除也不正确;三是决定申请人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的比例违背法律规定。综上,(2014)民民初第1317号民事判决存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(二)项、第(六)项规定的再审情形,故要求再审。

李**未提交书面意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从原审时原告提供的公安机关多份调查笔录来看,当事人对有关事宜处理方法明显欠妥,引发纠纷后不冷静、不理智,继而发生厮打,双方对此均负有责任,原审据此认定双方均有过错,符合客观事实;其次,原审裁判时将申请人住院期间部分用药费用剔除不予赔偿,有鉴定部门用药合理性鉴定予以印证,并无不妥;第三,根据《诉讼费交纳办法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“部分胜诉、部分败诉的,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”的规定,原审据此决定双方负担的诉讼费用,依据明确,也无不妥。综上,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(二)项、第(六)项规定的再审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驳回再审申请人杨**的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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