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原告李*某、冯某某、李*甲与被告李*乙、申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某、冯某某、李*甲与被告李*乙、申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李*某、冯某某、李*甲撤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*某、冯某某、李*甲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