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某与被告李*甲、葛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李*某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
原告薛**、孔某某与被告薛**、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、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*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王*某与被告王*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再审申请人杨**与被申请人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民权**庄小学、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李*某、冯某某、李*甲与被告李*乙、申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杨**与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