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、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、宋某某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,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赵某某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
原告薛**、孔某某与被告薛**、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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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*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钟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王*某与被告王*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李*某与被告李*甲、葛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再审申请人杨**与被申请人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民权**庄小学、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李*某、冯某某、李*甲与被告李*乙、申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杨**与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