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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、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、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、宋某某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,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赵某某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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