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李**与被告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,分别向原、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、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,定于2014年7月31日开庭审理,但原告李**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一审案件诉讼费1000元,减半收取500元,由原告李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
原告薛**、孔某某与被告薛**、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李*某与被告李*甲、葛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、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再审申请人杨**与被申请人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陈**与被告焦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李*甲与被告胡*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程**与被告闫在朝、闫在强、闫亚洲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曹**与被告邢**、邢**健康权纠纷一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