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陈**与被告焦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陈**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以证据暂时不足为由,提出撤诉申请,理由正当,应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陈**撤回起诉。
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,减半收取250元,由原告陈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
原告薛**、孔某某与被告薛**、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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